孕妇须知
为什么香港生宝宝可以拿到香港身份证
香港宝宝可获香港居民权
至于在港出生的宝宝是否能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潮阳律师事务所的胡钢律师表示,最确切的说法应该是“极有可能获得香港居民权”。他解释说,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42天内须办理出生登记。而且,根据《基本法》第24条规定,婴儿的父亲、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是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是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本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其子女才可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但香港同时也实行“出生地”原则,也就是说,孩子在香港出生就可能取得香港的居民权。2001年7月20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首宗内地人香港生子是否拥有居港权案作出判决,“香港宝宝”庄丰源拥有居港权。由于香港实行判例法制度,也就是说,这个案例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孩子,均可以根据这个判例获得香港居民权。“目前香港方面仅要求内地有关部门重视,但现行法律还没有修改,因此,近期内的‘香港宝宝’仍然可以获得香港身份。”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 簡 稱 香 港 居 民 , 包 括 永 久 性 居 民 和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為 :
( 一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 二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 三 )
第 ( 一 ) 、 ( 二 ) 兩 項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 四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並 以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國 籍 的 人 ;
( 五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第 ( 四 ) 項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滿 二 十 一 周 歲 的 子 女 ;
( 六 )
第 ( 一 ) 至 ( 五 ) 項 所 列 居 民 以 外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權 的 人 。
以 上 居 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居 留 權 和 有 資 格 依 照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取 得 載 明 其 居 留 權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為 : 有 資 格 依 照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但 沒 有 居 留 權 的 人 。

1999 年 6 月 26 日 第 九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通 過

第 九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審 議 了 國 務 院 《 關 於 提 請 解 釋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和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的 議 案 》 。 國 務 院 的 議 案 是 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三 條 和 第 四 十 八 條 第 ( 二 ) 項 的 有 關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提 出 的 。 鑒 於 議 案 中 提 出 的 問 題 涉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1999 年 1 月 29 日 的 判 決 對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有 關 條 款 的 解 釋 , 該 有 關 條 款 涉 及 中 央 管 理 的 事 務 和 中 央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 係 , 終 審 法 院 在 判 決 前 沒 有 依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解 釋 , 而 終 審 法 院 的 解 釋 又 不 符 合 立 法 原 意 , 經 徵 詢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決 定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第 六 十 七 條 第 ( 四 ) 項 和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 對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和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的 規 定 , 作 如 下 解 釋 ︰

一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關 於 "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的 人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須 辦 理 批 准 手 續 " 的 規 定 , 是 指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的 人 , 包 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不 論 以 何 種 事 由 要 求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均 須 依 照 國 家 有 關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 向 其 所 在 地 區 的 有 關 機 關 申 請 辦 理 批 准 手 續 , 並 須 持 有 有 關 機 關 製 發 的 有 效 證 件 方 能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的 人 , 包 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如 未 按 國 家 有 關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辦 理 相 應 的 批 准 手 續 , 是 不 合 法 的 。

二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前 三 項 規 定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為 ︰
( 一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 二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 三 ) 第 ( 一 ) 、 ( 二 ) 兩 項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
其 中 第 ( 三 ) 項 關 於 " 第 ( 一 ) 、 ( 二 ) 兩 項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的 規 定 , 是 指 無 論 本 人 是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出 生 , 在 其 出 生 時 , 其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須 是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一 ) 項 或 第 ( 二 ) 項 規 定 條 件 。 本 解 釋 所 闡 明 的 立 法 原 意 以 及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其 他 各 項 的 立 法 原 意 , 已 體 現 在 1996 年 8 月 10 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籌 備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的 《 關 於 實 施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的 意 見 》 中 。

本 解 釋 公 布 之 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引 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有 關 條 款 時 , 應 以 本 解 釋 為 準 。 本 解 釋 不 影 響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1999 年 1 月 29 日 對 有 關 案 件 判 決 的 有 關 訴 訟 當 事 人 所 獲 得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此 外 , 其 他 任 何 人 是 否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規 定 的 條 件 , 均 須 以 本 解 釋 為 準 。
 
 
 
 新政内容
香港特区政府公布限制内地孕妇来港产子的新措施,政府推出医疗管理及入境配套新措施主要有三个政策目标:
首先是要确保香港孕妇能够得到妥善及优先的妇产服务;
第二是要将来港产子的外来孕妇数目限制在香港医疗系统所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然后是防止一些外来孕妇于临盆前一刻才去急症室就诊的危险行为。
  新措施包括怀孕后期,即大约怀孕7个月的内地孕妇需要在入境时证明已在港接受产前检查,以及预约医院床位分娩,否则会被拒入境。当局将派医护人员在入境口岸驻守,初步判断有关孕妇怀孕周数,以及她提供的产检数据等。换言之,内地孕妇必须在怀孕初期来港检查及预约登记,不可以好像现时般,在临盆前拿取七天的旅游签证入境。入境处职员,将会特别留意孕妇入境时的目的,如果有怀疑她们入境目的是为了产子而并非旅游,可以拒绝她们入境。而孕妇在公立或私家医院预约产前或床位服务时,也需要先缴付分娩定金,以防止有人失约。
 同时,香港医管局2月也会提高非本地孕妇的分娩收费套餐收费,内地孕妇未经预约入院,收费会由9000港元增至48000港元。据透露,政府已与医管局及有关的私家医院就当局的政策目标详细沟通过,而且达成共识。就政府及医管局将会采取的安排及措施,私家医院表示支持及承诺会作出相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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